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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管理工作的通告
為規(guī)范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管理工作,加強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、《山東省實施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〉辦法》,、《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規(guī)定(試行)》,、《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規(guī)范(試行)》等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現(xiàn)將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電動自行車登記掛牌管理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前,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,。電動自行車集中登記掛牌截止日期至2020年8月31日;
二、駕駛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,應當按照規(guī)定懸掛號牌,并保持號牌清晰,、完整,。2020年9月1日起,未懸掛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臨時號牌的,不得上道路行駛,;
三、2020年9月1日起,,對電動自行車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,、未懸掛號牌或臨時號牌上道路行駛的違法行為,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查處,。
特此通告,。
招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
2020年7月30日
相關法律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八條第一款: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,,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,,方可上道路行駛。
《山東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:第二十四條第一款:對規(guī)定種類的非機動車實行登記管理,。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,,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。
《山東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第二十八條:駕駛已經登記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,應當按照規(guī)定懸掛號牌,,并保持號牌清晰、完整,。
處罰依據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八十九條規(guī)定:行人,、乘車人、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,、法規(guī)關于道路通行規(guī)定的,,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;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,,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,。
《山東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>辦法》第七十條: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、第二十八條規(guī)定行為之一的,,處二十元罰款,。
(內容來源:招遠交警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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